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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结合,理性维权
发布时间:2018-12-06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诉求愈加强烈。而我国证券期货纠纷救济尚处起步阶段,与投资者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目前救济方式以诉讼为主,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赔付率低。二是证券期货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尚未成熟,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尚有待完善。三是需平衡协调利用有限的监管执法资源遏制违法违规者与切实保障受侵害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张力。
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意见明确了三大工作要求:一是加强调解组织管理。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二是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意见明确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机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建立小额速调机制、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等内容。三是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意见强调,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意见要求,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证券期货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6年5月,创业板上市公司x股份有限公司由于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7年8月,x公司正式摘牌退市。其为创业板第一家退市的公司,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众多投资者因x公司退市出现损失,如不能依法获得赔偿将引发涉众纠纷,出现大量索赔诉讼和投诉,影响退市工作顺利进行和资本市场稳定。
为了化解欺诈发行责任人与投资者的群体性纠纷,作为x公司上市保荐机构的x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证券”),决定出资设立规模为5.5亿元人民币的“x公司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赔付适格投资者遭受的投资损失。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xy证券共同组成x公司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推进先行赔付方案的制定完善和各项工作的实施。xy证券先后组织多场专家论证会、投资者座谈会,广泛听取投资者、监管部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法律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意见,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先行赔付方案进行了全面论证。
从2017年6月开始,经过两个阶段的赔付申报过程,至2017年10月完成第二次赔付申报的资金划转,接受赔付并与xy证券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共计11,727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16%;实际赔付金额为241,981,273 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9.46%。本案先行赔付方案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审理xy证券因x公司欺诈发行涉及索赔案件时,法律适用与先行赔付方案保持一致。
二、典型意义
x公司投资者先行赔付是我国资本市场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退市,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首次尝试,对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有重要意义。在法院系统和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在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广大证券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先行赔付工作进展顺利,通过主动和解的方式化解了经营机构及发行主体与众多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了x公司的平稳退市,促使相关责任主体吸取教训,规范经营管理,提升合规意识和风控水平,没有因第一单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社会矛盾,维护了资本市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